【普法事例】陈某不合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顺便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 2024-11-07 14:00:12 | 作者: 优发国际线上娱官网
2017年上半年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伙同别人在租借的南京市高淳区东坝大街沛桥村集体土地上使用机械取土、堆积废土,所取土方用于其承揽的堤防消险工程及供刘某(另案处理)衬托高速公路路基等,别人曾多次予以劝止无果。此外,陈某等人还赞同张某在该地使用机械取土用于水利工程,后因乡民阻扰而中止。经测绘和判定,上述行为共构成19.44亩基本农田的栽培条件严峻损坏。经咨询行政主任部分定见并听取其主张,公益诉讼申述人托付专业组织就案涉地块复垦编制了《土地复垦计划报告书》,复垦动态出资需约175.276万元,计划编制费10万元。案发后,陈某的同案人预缴了土地复垦费用60万元。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陈某伙同别人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占用犁地,改动被占用土地用处,数量较大,构成犁地很多损坏,构成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起,陈某等人行为损坏自然资源,构成基本农田损失栽培条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由此构成的危害承当侵权职责,判令陈某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土地复垦费125.276万元,于判定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涵国家级媒体就其损坏犁地资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陈某提起上诉后又撤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允许其撤回上诉。一审判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省国际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生态损坏者构成犯罪承当刑事职责的一起,亦应对构成的生态环境危害承当民事侵权职责。本案一体化全面追查职责者的刑事、民事职责,着力完成对犁地资源的多维维护。本案在职责者显着怠于实行土地复垦责任的情况下,活跃遵循环境资源恢复性司法理念,经过强化土地复垦计划可行性的检查,与公益诉讼申述人和行政主任部分构成作业合力,判令由职责者承当土地复垦费用,保证受损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用救助,守住犁地维护司法防地,筑牢粮食安全民生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