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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 】高校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十个典型案例

【警示教育 】高校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十个典型案例

时间: 2025-04-10 19:16:57 |   作者: 优发国际线上娱官网

  苏某,党员,某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制史教师,因其幽默风趣、知识丰富,颇受学生敬重和欢迎。在课堂教学中,苏某经常言语出格,多次调侃、讽刺党的领导,声称西方体制才是

  【案例评析】苏某在教学中的上述言行违背党的四项根本原则,应当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开发表违背四项根本原则言行等)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等规定予以处理。

  孔某,党员,某大学文学院讲师。孔某系刚入职不久的年轻教师,因教学经验不够丰富导致学生测评的课程满意度测评较低。孔某为改变此状况,编造虚假信息,在教学和课程交流微信群中多次发布。比如,多次编造感染新冠会导致心脏病、肿瘤等严重后遗症;多次散布学校个别领导所谓“政治背景”信息;编造教材中某位文学巨匠私生活混乱不堪等信息。上述信息严重扰乱课堂秩序和教学环境,孔某被学院领导约谈后仍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编造、传播所谓的“小道消息”增加所谓的“教学趣味性”。

  【案例评析】孔某的行为系公开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行为,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三条规定,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其中,情节严重的,可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第三十五条(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理措施。

  朱某甲,党员,某学院党委书记。入职学院后,朱某甲从普通教师一步步成长为学院党委“一把手”,在学院发展改革中作出了较大贡献。但朱某甲素来对其独子朱某乙溺爱放纵,对朱某乙的要求向来有求必应、尽量满足。朱某乙高中毕业后就走向社会,始终没稳定职业。其间,因学院进行新校区建设,朱某乙接受建筑工程包工头请托,打着朱某甲旗号,向学院基建科负责人打招呼,帮助他人承揽数千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收受财物100多万元,后被司法机关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刑罚。经查,朱某甲对朱某乙的上述打招呼行为有所察觉,仅口头提醒后就不管不问,但对其收受财物情况并不知情。此外,由于朱某甲一贯娇惯,朱某乙品行不端,因赌博、斗殴、嫖娼等恶行被当地公安机关多次拘留、罚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众戏称为“朱衙内”“朱公子”。

  【案例评析】朱某甲身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与一般党员干部相比,负有重视家风建设,从严管理家属的重要职责。正是由于其一贯娇惯朱某乙,导致朱某乙不仅品行恶劣,还肆意利用父亲职务影响力收受巨额财物,造成恶劣影响,应当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不重视家风建设)追究朱某甲纪律责任。

  孙某,党员,某大学某教研部讲师,承担《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规划》等课程。孙某认为这些课程比较边缘,因此在教学上不认真、不负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不”:一是课前不备课。用多年前的课件上课,自称“一套课件用一生”“一张讲稿走全校”。二是课上不用心。上课照着PPT或教材照本宣科,与学生不互动、不交流,不认识一个学生,甚至会出现上课十几分钟后才发现走错教室啼笑皆非的笑话。由于准备不足和照本宣科,常常会出现一个半小时的课不到一个小时就讲完的现象,上完课后即便未到时间也立即下课。学生普遍反映孙某的课毫无指导价值,多次向教务处投诉。三是课后不指导。孙某主讲的《大学生职业规划》课程,有课后辅导、答疑释惑、疏导学生就业考研焦虑压力等要求,但孙某拒绝公布自己的联系方式,对通过其他途径找到联系方式请教咨询的学生,一律以下班没有解答义务等为由拒绝回答。孙某的上述教学行为,多次被教务处督查指出并要求其整改,但孙某不以为然、我行我素,声称学生故意挑事,自己授课无显著问题。

  【案例评析】孙某身为高校教师,理应遵守职业道德。从上述行为表现和后果看,属于典型的敷衍教学行为,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系不正确履行教学职责行为,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不正确履职行为)予以处理。此外,根据孙某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及屡教不改的态度,学校党委和人事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调离教学岗位甚至解聘处理。

  周某,党员,某学院某班辅导员。周某平时工作较为散漫且临近退休,与所负责的某班学生接触不多,经常通过班委传递信息、了解情况,担任辅导员两年多,竟然不认识该班班委之外的同学。某班两名男生因同时追求一名女生及双方积怨较深等原因大打出手,班委将上面讲述的情况报告周某,学院保卫处也督促周某与两名男生谈心,但周某怕惹事且心存侥幸未采取任何安抚等处理解决措施,口头反馈保卫处等部门谎称“已了解情况,双方态度稳定”。后两名男生因矛盾激化再次互殴,并导致其中一名男生重伤。

  【案例评析】周某对上述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周某身为高校教师,责任心缺失,也未遵守职业道德,消极不作为。从上述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后果看,周某严重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考虑到情节和后果,学校可以给予调离教学岗位处理,并可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出现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等规定予以处分。

  张某,党员,某大学材料物理专业教授、硕士生导师。张某创办企业担任股东,并在多家企业兼职从事产品研制工作。除日常教学外,张某长期安排自己负责指导的5名研究生在其开办和兼职的企业从事产品研究开发、编程、设计调试电路等工作。按市场劳务价格,此类岗位每月报酬均在7000元左右,但张某仅支付1000元。此外,张某还安排学生打扫其住所卫生、接送客人等,占用学生休息时间。个别学生不愿意,与张某发生冲突,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产生不良影响。

  【案例评析】张某安排学生在其开办和兼职的企业工作,即便与教学科研具有一定的关系,但由于上述企业均系私营企业,且占用了日常教学和学生休息时间,而侵犯了学生利益,学生的工作为张某节省了人力成本,使其获得了不少经济利益。如张某的行为维持的时间较长、获得的不当利益较多或者导致非常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工作纪律,可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不正确履职行为)予以处理。

  秦某,党员,某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曾师从国学领域知名学者李某。2024年1月,秦某完成一本国学研究方面的专著。为提高该专著的知名度,秦某在李某未参与创作,且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李某作为该专著的第二作者。专著出版后,因质量较高、销量较好,多次获得图书类奖项。李某得知情况后,向秦某了解情况,鉴于秦某真诚道歉且考虑两人之间师生情谊,李某表示谅解秦某的行为。

  【案例评析】秦某的行为构成学术不端。李某未实际参与专著创作,秦某未经其允许将其列为第二作者,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构成“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行为,客观上利用其导师在业内影响力,应区分情节轻重,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等规定予以处理。

  项某,党员,某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项某连续多年承担国家级、省级重点课题,每年都获得不少科研经费。2022年以来,项某多次安排科研团队聚餐,以劳务费等名义列支。此外,项某因项目需要购置设备,与B公司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接待亲朋好友、学界同仁时餐体费用大多在B公司报销,并多次接受该公司宴请。

  【案例评析】项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其中,套取科研经费聚餐,构成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系公款吃喝行为,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定性处理。将私人接待费用在B公司报销,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利用职权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其他单位报销)定性处理。多次接受B公司的宴请,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

  黄某,A省G大学某二级学院教授。2017年1月,黄某担任某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2018年1月,G大学向黄某课题组下达了2017年年终绩效可发放金额上限为90万元的通知。黄某遂向G大学申请给8名学生发放年终绩效50万元(该8名学生银行卡都在黄某处保管)。2018年2月,8名学生银行账户收到上述年终绩效50万元,但随后黄某却要求8人将50万元转账汇入自己个人银行账户,并用于其个人理财和家庭支出。

  【案例评析】黄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在从事科研活动、管理使用科研经费过程中,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黄某利用负责科研项目、支配使用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方式骗取科研经费50万元,其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处理。

  董某,党员,A省H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某同时任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教师、股东,在业内小有口碑。2020年3月,董某代表该培训机构与H大学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培训机构承租H大学闲置的实验楼五楼教室,租期4年。在租赁期间,董某与因培训影响学校教学、培训机构转租房产等多次发生矛盾,后期以学校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经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转租,但董某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将其中5间教室转租给他人。该市B区人民法院判决学校胜诉,要求培训机构限期迁出教室。但董某拒绝腾退,并在判决生效后继续占用学校的房产长达半年。2024年1月,B区人民法院根据H大学的申请,强制将董某等人迁出实验楼五楼,造成不好影响。另查明,董某未经法学院同意,在培训机构招生材料中擅自注明“H大学法学院法律资格考试培训班”等内容。董某的上述行为均造成不好影响。

  【案例评析】董某的行为均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董某身为高校法学院教师,本应模范遵守法律和法规,但其与学校就承租房产问题发生民事纠纷,在法院判其腾退房产后,仍占用学校房产长达半年之久,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强制迁出房屋等)规定,予以处理。此外,董某擅自使用法学院名义用于培训班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利用科教育学习管理机关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规定,鉴于上述行为均造成了不良影响等后果,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行为)规定予以处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