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典案例:“江歌案”完整始末回顾
时间: 2024-10-28 02:32:20 | 作者: 优发国际线上娱官网
近日,“江歌案”二审宣判,刘鑫已成被执行人,这起恶性刑事案件发生在2016年,距今已有六年之久。今天我们再一起回顾曾经轰动一时的江歌案。
2016年4月,刘鑫结识陈世锋,随后发展成为情侣关系,于六月开始同居,分摊一半房租,预付了6个月共计18万日元房租给陈世锋。(租期应为6-11月)
2016年6-8月期间刘鑫带陈世锋见过江歌一次。同居期间刘鑫陈世锋争执时有发生。因琐事爆发过一次激烈争吵,陈世锋将刘鑫赶出住所,刘鑫遂联系了江歌,江歌赶来后与陈世锋发生争执,刘鑫决定当晚去江歌家中过夜,陈世锋挽留未果。次日3人于东中野站(江歌住所附近)见面,陈世锋道歉后,陈刘两人和好。
2016年8月25日深夜双方感情破裂,刘鑫连夜逃离,与打工处老板娘联系借住,后与打工处同事(女)家中借住。遗落手机于陈世锋处,陈世锋不予归还。
2016年8月26日江歌前往陈世锋处要求归还刘鑫手机 双方发生争吵不欢而散。江母同日因个人问题赴日游玩散心。
2016年8月26日-9月1日江歌带领江母游玩,刘鑫陪同。 期间刘鑫和打工处老板娘、同事等人员询问租房事宜,计划租房。
2016年9月1日江母离开。江歌再次劝说陈世锋交出刘鑫手机未果,发生争吵,之后带陈世锋至刘鑫打工处(料理店),老板娘提出让陈世锋与刘鑫单独交谈,随后归还了手机(据老板娘说,双方交谈中心情均不差,可见在分手事项上达成了一致。)之后陈提出近期生活窘迫向刘鑫要2万日元,刘鑫因身上钱不够同意给予1万日元。
2016年9月2日刘鑫搬至江歌处开始合租。(有证据显示期间刘鑫有支付房租)
2016年10月10日陈世锋学费退税获得14余万日元。①(此处为庭审时陈世锋所说,但个人觉得这个事情查实难度很低,如果被查实说谎,显然会对于他产生很多负面影响,而即使属实,也不会对他的庭审产生正面影响;因而应不似说谎)
2016年10月12日陈世锋买了钱包(内含1万日元)等物品给刘鑫作为生日礼物,赠予刘鑫,刘鑫推脱未成收下。
2016年10月14日陈世锋与江歌有过单独通话与会面。(刑事调查中有记录)陈世锋在检方询问时提出当日是江歌告知他,刘鑫怀孕了,陈世锋自行了解堕胎费用约为20万日元,陈世锋遂回去凑了10万日元并把仅存的一些人民币给了江歌作为刘鑫的堕胎费用。②(来源自陈世锋口供,此处法庭因缺乏证据没办法证实该款项用途未采信,但个人觉得应该确有有几率发生。因为陈世锋主张自己是激情杀人,所以一直说自己与江歌并无矛盾,但此处与其说法明显不一,于他有害无利。但即使发生了,也不能认为一定构成陈世锋对江歌产生杀心的理由)
2016年10月19日陈世锋做了一道鸡料理至刘打工处给刘鑫。(料理店人员证实)刘鑫表示莫名其妙并拒绝。(假若江歌告知陈世锋刘鑫怀孕一事为发生过,此时陈世锋应当从刘鑫状态、态度得知并未怀孕、堕胎。后来法官询问他是否与刘鑫确认过怀孕堕胎事宜,陈世锋表示没。个人觉得,陈世锋与刘鑫分手后,并未退还当初刘鑫预付的房租(3万/月),与10万日元数额相差不大,家庭确实不富裕及个人性格极为骄傲自恋(来源大学同学及当地同学),因而有几率存在觉得不方便提出的心态,当然前提是发生过此事。
陈世锋与刘鑫分手后,又结识了新的女性(刑事调查显示),具体时间不明,但计划会在当前住所到期后同租。
2016年11月2日下午2:59分,陈世锋前往江歌住所处,江歌不在家,仅刘鑫在家,刘鑫未开门,并联系江歌求助。(期间刘鑫先提出有人骚扰要报警,江表示不用,无视。刘鑫发现对方是陈世锋后,江提出报警,刘表示目前是非法合租不宜报警,两人随后达成一致)
16点左右江歌赶回家中,于门外与陈世锋发生争吵。随后刘、江因日常生活安排,刘前往打工,被陈世锋跟随。江前往上课。
17点左右,陈世锋发微信给刘鑫以私人隐私照片进行威胁,希望复合被拒。江歌于微信中告诉刘鑫让其找店内男同事假扮男友劝走陈世锋。
18点左右陈世锋跟随刘鑫到达打工处,刘鑫于店外与陈世锋发生争吵。表明了自己有喜欢的人了是同事小林。(但在庭后专访中,陈世锋表示刘鑫现在的打工店是其熟识的店子,并且刘鑫在此打工是经由他介绍的,所以他表示他并不相信刘鑫的说辞,当然真实度存疑)陈世锋微信聊天表示“如果你跟他好了,我会不顾一切”(一审判决提到的两次不顾一切之一)
陈世锋离开后返回住地小区后,刚进入小区大门便又离开前往实验室,随后又家中准备了背包、凶器及换洗衣物于21点离开(后经查证凶器刀具为实验室内道具,应为本日晚间前往实验室取得,明确排除递刀说,刀的来源就是实验室)
21点余 江歌下课(学校距租住处30余分钟交通路程距离,东中野站距离住处10分钟步行路程)发微信告知刘鑫自己下课了(未得回复)
22点26分 江歌与江母进行微信通线余 江歌询问刘鑫是否下班,两人遂约定好了一起回家(刘鑫打工处返回东中野站需用时约1小时)
23点15分 江歌与江母结束微信通线分 江歌与江母再次发起微信通线点陈世锋抵达东中野站与刘鑫在微信中口角,期间刘鑫问道你会不顾一切干嘛,陈世锋表示“不顾一切追回来”(一审判决提及的两次不顾一切之二)23点31分陈世锋语音表示忘不了刘鑫(在国内一审民事诉讼,原告方提出证据,刘鑫根据此段录音向日本警方表示,背景音中出现电车声,陈世锋家附近并没有电车,而江歌家附近有,从而判断此时陈世锋应该已然浮现在江歌家附近。 此判断为后期提出,事发当时刘鑫是否注意到仍是疑问)
23点37分 陈世锋前往江歌住所(二楼)敲门无人回应。遂埋伏于三楼转角处。
00:08分 江歌与江母结束微信通线分 刘、江返回住所处一楼,刘表示月事弄脏了裤子要赶紧回去换裤子(真实动机存疑),江表示让其先上去,她去查看一下信箱
00点15分 刘鑫于卧室换裤子时听到门外传来异样声音,赶至门口推门略微打开后被大力推回,尝试推门未果前往卧室拿手机报警(真实过程存疑,但刘鑫陈世锋属不见面关系为警方结论)
经警方查实(邻居口供)及法医报告数据显示,在江歌抵达二楼门口处挂伞开门时,陈世锋跟随,于身后直接用刀刺向脖颈(合计11处伤口,为6刀从右至左平行伤穿刺导致;手指上有5处轻微防御伤。全程仅有2个脚步声及一声类似猫的叫声,无争执打斗声)
基于这是谋杀,陈世锋准备充分埋伏许久,如果是仅想杀刘鑫,1.当时刘鑫独自上楼,如果抱着必杀的心态,他有充分机会。2.根据邻居供述及时间及法医鉴定报告,陈世锋对杀死江歌毫不犹豫,且之后也没有对背包进行翻动,不进行开门的尝试。3.陈世锋多次跟踪刘鑫,对于其行动轨迹很熟悉,不必非要在此处进行。4.如果他确实认为当天的计划被江歌干扰,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他日(但基于他可能急于在与新的女性合租前,确认与刘鑫的关系,而当月已经是旧房租期即将到期,有几率存在时间紧张)5. 23点40分,陈世锋曾来敲过门,此时为江歌有可能在家,而刘鑫一定不在家的时间点 6.当日下午陈世锋有单独来找过刘鑫,而并未如晚上一般做充分的谋杀准备
在案发之后陈世锋处理掉了所有证物;后一天,陈世锋甚至假意联系刘鑫,表示他对自身的伪装和毁灭罪证有充分信心,也符合他之前说的“不顾一切挽回她”—除掉他个人觉得的两人之间的障碍江歌;同时陈世锋对于刘鑫的懦弱是知道的,所以可能也存有以此震慑威吓使其出于恐惧复合的心态
基于(1),陈世锋的谋杀目标里是一定有江歌的。但亦有想杀死两人的可能,毕竟选择此处动手确实是想同时杀死两人的最佳选择,刘鑫也是与其矛盾重重。 也许是杀死江歌后,心态产生了变化,毕竟陈世锋也是第一次杀人,作案后反应过来会有震惊很正常。同时,23:40,陈世锋来敲过门,他知道此时江歌有可能在家,而刘鑫一定不在家;因而存在入室袭杀江歌后,于屋内埋伏刘鑫的可能
基于(1),同时,陈世锋对于江、刘两人作息十分熟悉,他清楚知道15:00此时,江歌在上课,仅有刘鑫在家,而此前他没有做任何谋杀准备。
应当确实是刘鑫,因为江歌被袭击是发生在00:15分左右,而陈世锋结束补刀为应在00:18分之前(00:19分被据此200m的摄像头拍到)。 而报警中的悲鸣发生在通线分左右。此时江歌已经被袭击多次,已知江歌的死因是6刀脖颈造成11处刀口,那么此时的江歌应当已经没办法发出悲鸣。已知陈世锋也是第一次行凶,是不可能在不伤害对方的前提下,让对方数分钟不发出一声呼救,而结合法医鉴定报告的伤情来看,很可能案情始发生,江歌便已失去了呼救与“悲鸣”的能力。
假设刘鑫上楼梯时发现了陈世锋,被骚扰惊恐了一整天的刘鑫必不可能一言不发把后背留给对方默默走到门前拿出钥匙开门进门。如果在袭杀期间刘鑫看见了对方是陈世锋,已知对方杀了人,刘鑫恐惧之下,一定是希望对方立即被抓的。刘鑫作为证人指证陈世锋,陈世锋一定第一时间就会被抓,而不是等到几天后以恐吓罪被抓。这里警方也一定多次与刘鑫进行过确认,毕竟刘鑫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对方就是陈世锋,而她确实没有看到,这才能构成陈世锋没有第一时间被抓。
很多人从刘鑫的首次报警通话中认为,刘鑫表现出奇怪的慌乱,但是当天情景为:
即不论刘鑫有没有打开过门,至少没有打开到双方可以互相看见、识别身份的程度
当日刘鑫已经被陈世锋骚扰了一整天,虽不真切知道具体是谁,但对陈世锋是非常警惕的,对门外发出对话未得到回答,推门却没办法打开(往回关闭),同时门外发生过一声“猫叫”,依据这一些,会让当时打一通报警电话时的刘鑫产生慌张与急切是合理的。 根据时间线分陈世锋对江歌进行袭杀,而陈世锋也是第一次杀人,无法周全,且门外的状态是动态的,因而刘鑫第一次能将门打开一定幅度是合理的,但是随着江歌逐渐失去抵抗能力抵在门上,而陈世锋亦有防备之后,刘鑫无法再将门推动是合理的。而00:16分刘鑫开始报警时正是江歌逐渐失去抵抗能力的时候。这些其实与刘鑫对于这一时间的描述是相符的。且刘鑫的第一通报警电话的第一句是“…把门锁了,不要闹了”,已知此时外面已是鲜血淋漓一片凄惨,如果知情,断然说不出这句话
江母方律师提出两次报警之间,刘鑫曾向打工处前辈询问如果自己报假警会不会有责任,这恰恰也证明了此时刘鑫对外面情况的不了解。即约00:21分之前刘鑫应当是不知外面情况的。
但此处疑点在于,刘鑫第一通报警电线秒,电线分,而突然变得急切并发出悲鸣声发生在1:40秒,即00:18分左右。而陈世锋抵达据此处200m时间为00:19分(摄像头),即离开江歌家门口时候大概在00:18分左右,补刀也大概发生在这一段时间点。而陈世锋的补刀和刘鑫悲鸣发生在了接近的时间,已知猫眼无法清楚观察到外部情况,而刘鑫此时断然是不敢打开门的,刘鑫却突然急切,是否为巧合,亦或者隔门听到声响,无从判断。需要更加多证据。
而第二通则很有争议,个人倾向于刘鑫可能知道了外部情况。此时江歌的慌乱比第一通电话更甚,并明确提到了救护车和被袭击。
已知203看的情况如图,而陈世锋补刀后也不大会去再去移动江歌,那么江歌最终的情况应该和图上一致。此时虽然江歌倒地并躯体贴着房门,但打开一点角度虽然不能看到刘鑫的状态,但是应当是能够正常的看到墙上的血迹的,那么因此导致更慌张的报警叫救护车及提到被袭击更为合理。(但此处也有疑点,如果打开门,哪怕一点都会移动江歌,则一定会对地上及门上接触部分的血迹产生一定的影响,而目前我确实无法查到这个点。且打开门的风险无疑是非常大的,作为一个处于惊恐中且感知到门外极大风险的女性,是否有尝试开门的可能)
至于没看到可能也是有的。一来,时间过去了一会,肯定是想到了第一次忘记让叫救护车了。二来,外面没有了任何动静,判断有受伤昏厥是正常的,因此导致更急切 三来,刘鑫一定会代入对方是陈世锋的可能(但我不认为有任何人代入刘鑫角色可以直接判断出当天陈世锋会进行谋杀)那么基于刘鑫对陈世锋家暴行为的认知觉得外面发生争斗导致受伤也是正常判断。
但个人不认为此处与救助责任强关联,因为第一次报警是较为及时的,第二次也仅与第一次相隔2分钟。一方面,个人觉得要求一个极度恐惧的女性在不知外部是否仍有危险的情况下开门救助并不合理,第二方面,刘鑫并不存在救助当时脖颈重伤的江歌的能力,不过确实,她不进行报警以外的尝试。 而警方打开门之前也必定是对直接现场进行了取证的,并将江歌送医后,才打开房门带离刘鑫,此时为00:30分,那么抵达时间约为00:28分,即第一次报警结束后8分钟,第二次报警结束后1分钟余(因而判断为第一次报警有效)。
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亦或者没锁,第一次报警内容亦无结论,只可以通过现场进行分析。
仅有江歌有钥匙可以在外用钥匙锁门,所以如果内容为“怎么把门锁了,你不要闹了”则对象一定为江歌,同时证明了没有锁门。
2.锁了&对象为陈世锋已知江歌与陈世锋属不见面关系,不过也有一定的可能江歌猜想对方是陈世锋,因而说出这句话;但假设因猜测对方是陈世锋,导致刘鑫说出“我把门锁了,你不要闹了”,那么前提一定是外面在闹,且认为是陈世锋在闹,同时表示此时刘鑫才通过锁门希望阻止对方继续“闹”。刘鑫认为那么在闹什么,会导致刘鑫报警并说出这句线.已知外部没有对话,此时也许会出现的声响为一声“类似杀猫的声音”,因而判断情况不对进行报警锁门并喊话(则此时江歌已经被袭击重伤) 2.推门被推回,再次推门没办法打开,因而判断情况不对进行报警锁门并喊话(则此时江歌已经被袭击重伤)。
已知钥匙在江歌处,陈世锋无法锁门。则刘鑫不可能对陈世锋说“怎么把门锁了,你别闹了”。这种情形不存在。
已知刘鑫与江歌属于朋友关系,此处为江歌住处,江歌如何闹,刘鑫才会不让江歌回家呢? 因而这种情形不存在。
确实从23:10分江歌询问刘鑫情况后,刘鑫表示希望对方等自己一起回家。 但江歌对刘鑫的时间安排是知情的,江歌当日九点下课,她知道刘鑫肯定会较晚才会抵达东中野站,而东中野站距离江歌租住处仅10分钟步行距离,虽然江歌此前提出过会与对方一起回家,但江歌完全可自行先行回家,等到约定时间后再前往约定地点,而不是直接在此处等待两个余小时(当日陈歌21点下课,从法政大学返回东中野站需耗时30余分钟,从22点开始至0点江歌与江母进行了2次共计1小时40分的通线点之前江歌必定已在东中野站出站后寻找了一处落脚地)。21点,22点,23点的三次联系也均是江歌发起。
因而江歌也是在等待刘鑫一起回家。 当然这是再正常不过的行为,仅驳斥网络言论用。
江歌提出要报警是在15:20分,理由是陈世锋不断跟踪骚扰刘鑫,刘鑫提出了拒绝,表示目前两人合住行为不合法。
已知陈世锋进行裸照威胁发生在17点后,回家做谋杀准备发生在18点从刘鑫打工处离开后。
那么假设15:20分报警了,到底会起到何等作用?警察来了能做什么?到底是否会阻止最后悲剧的产生?还是加剧双方冲突?
不过这要看江秋莲心态了,作为最了解案件的人之一,她内心对于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刘鑫到底有多少过错一清二楚。 我始终是不愿意用恶意去揣测江秋莲的,一个失去了女儿的可怜人,会有过激偏执是能够理解的。她不光恨刘鑫,也恨自己,是自己把江歌送去的日本,是自己在当夜和江歌足足聊了一小时四十余分知道当日发生了什么,却没有更加严厉的让江歌要小心再小心,十分钟前还在通话,十分钟后孩子就没了,自己始终是没有做够的。所以带着自毁倾向地把整个人生都放在这条路上,成了唯一的意义,唯一的支撑,走到哪算哪,走不动了,也是做母亲的为孩子能做的最后的事了。所以她清楚的清楚自己的谎言,却不怕被拆穿;她知道很多事她做得不对甚至违法,却不在乎;她知道真相会被一点一点被揭开,却不在意,她就是要惩罚对方,也是惩罚自己。
而刘鑫也明白,自己绝不是一干二净,且不管是人之常情还是国内司法一惯做法,多少是要负起一些责任的,而且软弱如刘鑫也绝不会想真的去鱼死网破,赢了又能彻底洗干净自己吗,发展到现在已经不可能了,不如退一步海阔天空。所以一直刘鑫方的策略都是想和解。
那么主动权其实就在江秋莲手上,看她愿不愿意放过自己。故事总是有结局的,我其实真的希望这个可怜人能接受事实,和自己和解,而不是等到真相大白那天去被迫接受,去受伤害。
那些煽风点火看热闹的人,请多一分良知;那些抱着善心支持江秋莲的人,请多一分理智;那些抱着恶意支持刘鑫的人,请对江秋莲多一分宽容;仅渴望司法公正与真相大白的诸位,也请多一分耐心。而那些真正啖肉喋血的自媒体、媒体,能不能有一次,选择无愧于心
例如陈世锋为何一定要杀江歌?两人似乎矛盾并不深,即便10万日元事件发生了,在陈世锋看来也不过是两人合谋拿回之前刘鑫预付的房租的手段。
于是想起陈世锋在庭审后被李淼采访中提到如果江秋莲知道真相,会理解他的想法。 我是相信这句话的,因为这句话实在太没必要了;且大概率会激怒江秋莲,也会激怒大多数了解案情的人,可当时陈世锋还没有撤回上诉请求,而日本可是四级三审制度,仅在一审之后说这句话的弊端实在太大了
江秋莲确实也明显表示出对刘鑫比之陈世锋更大的恨意。我不认为手握全部卷宗反复揣摩的江秋莲在后来,会不知道所谓真相。说明在江秋莲知道了全部事实后确实某些特定的程度认可了陈世锋的说法。
已知陈世峰不论那种分析,都是想杀江歌的。 而陈世峰对江歌已知恨意为:1.几次矛盾 2.与刘鑫感情间的阻碍。 而起底陈世锋背景会发现,他是个极端的人不假,但他同时也是处事圆滑,大男子主义的人,他换女友也非常频繁。那么他到底有多爱刘鑫的可能性我觉得很低,更多的可能是对于对方竟敢反抗违背自己的不忿。 那么是什么真相令他什么会说出那句话。我个人觉得可能性有五:
但是这已经明显被日本警方排除了,不然这个刑案就不会这么判了,因为刘鑫也会构成刑事责任
3.刘鑫的行为令陈世锋爱她爱得不顾一切。这条乍一看是较符合案发当时陈世锋言行的。 但此时已经是案发一年后,冷静下来的陈世峰会感觉自己因为对刘鑫的爱而杀死江歌会得到江歌母亲的理解吗。
可不论刘鑫说过什么谎,江母只会加强对刘鑫的恨意,而不会削减对陈世锋的恨,毕竟他就是杀人凶手。
不知道缘由到底是哪种,当然也有一定的可能是这几种的组合。其实我个人本来确实是偏向于4,即陈世锋和江歌有更多更大的矛盾。 因为如果这个真相只和刘鑫有关,江母一定早就拿起来当武器了。 那么结果4就很恰当了。 江母既然无法完全去恨陈世锋,但这个怨恨总是需要一个出口,于是就变成了刘鑫。而刘鑫不论如何对江歌始终是有愧疚的,于是也不会说。
但是仔细想想即便陈世锋和江歌有大矛盾,但这可是条人命啊,是别人的命。江母凭什么能理解他。即使理解他,又为什么更恨刘鑫。
于是排除所有不可能。 再仔细回顾江母和刘鑫的言论里那些没有被证实也没有被戳破的部分。 竟然还真有一条,不止一次提过,能和一切都对得上的。 甚至和陈世锋的很多莫名其妙言论也都能对上。 和所有案发前前后后都能对得上。
我确实也被这个想法震惊到了。当然,即便我这个想法属实,也并不会改变案件事实,只是会稍微改变下对这个案子的各方心态的分析结果。其实也不重要。
只是没有证据,我也不敢乱说,各位只当我胡言乱语吧。有兴趣的能自行根据以上内容想想看。
本案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案由,第一是刘鑫和江歌的生命权纠纷,第二则是刘鑫对江秋莲的精神损害
本案的推导思路是由先行行为(危险引入)推导出安全保障义务,由安全保障义务义务未/未充分履行推导出救助责任。
在目前先行行为的前提下(目前已知证据),即陈世锋的预谋目标为刘鑫的话(动机为感情纠纷),那么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责任才成立。
在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前即危险告知方面,不论从下午的刘江两人关于报警的两次讨论来看,亦或者从晚间江亦在等待刘一同回家来看,又或者从过往陈刘两人的每次冲突几乎均有江参与来看,江对于陈的危险性并非一无所知。而从陈刘两人最后一日的微信对话来看,想充分论证刘能判断出危险升级也是牵强的。但事前保障刘鑫未能充分履行义务也确实存在。从事中保障来看,根据已知作案手段,刘鑫缺乏停止事中损害的可能性。从事后保障救助方面来看,刘存在救助不能和及时报警呼叫救护车。因而固然刘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负有一定责任,但是责任比例应当是较低的。(这应当也是目前一审判决未完全支持江方主张的原因之一,当然仍然是比例过高的)
关于先行行为不成立,要判断陈世锋的目标完全是江,即动机上为个人因素或与江的矛盾,目前已公开的证据来看,难以完全支撑。
关于刘个人直接对江母会造成的精神损害以及出借个人微博账号由他人对江母会造成的侵害部分,刘是应当负有责任的。关于有几率存在的江的诱导行为进而引发的刘对于江的精神损害部分毫无疑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现实来讲有几率存在举证不能。
同时不可忽略的是江母对于刘也有现实中的直接侵犯权利的行为以及网络上的大规模网爆,亦对刘一家人造成了侵害。
1.根据慈善法个人并不具备公开募捐资质,但是能进行个人求助,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利己和利他。因而关于微博及微信等各平台打赏应视为个人求助。但个人求助的款项理应用于特定目的,若存在信息不实和资金另作他用,有几率存在构成诈骗罪。
2.将款项用于购买热搜,和新闻媒体公关费用等,能否视为关于主张江歌案正义亦或者改善自身生活困难的需要,是存在巨大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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