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发国际线上娱官网
全国客服热线:

13911979518

警示!丹东市消费者协会发布六大维权案例

警示!丹东市消费者协会发布六大维权案例

时间: 2025-05-08 09:35:05 |   作者: 优发国际线上娱官网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为了逐步提升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增强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丹东市消费者协会特别发布了六大维权案例进行深入剖析。这些案例涵盖了多个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旨在通过真实、生动的案例,揭示消费陷阱,警示众多购买的人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要勇敢站出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于在某超市购买矿泉水标价每瓶2元,共6瓶,而在结账时每瓶却收取了4元,消费者发现后,询问收银员,该收银员称其只管扫码收款,让消费者很不满意。消费者来到市消协,要求给予赔偿500元。

  市消协受理后,立即电话通知经营者派负责人到市消协核实具体情况,经营者称其该价格标签是16号贴上,超市为了促销,17号才能生效,消费者16号购买还是原来的价格,不是促销价格。市消协认为这样解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对该负责人指出:价格标签应该是贴上后,就应表示是当时的价格表示,结账价格高于商品的标价,属于“低标高结”,涉嫌价格欺诈。依据《消法》相关规定,属于欺诈问题,最低赔偿消费者500元。该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对,立即给予消费者诚恳的赔礼道歉。经负责人多次向消费者道歉后,得到了消费者的谅解。最后,双方在消协签订了和解协议,经营者也依法给消费者一定的赔偿。

  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之规定,经营者态度积极,消费者也谅解了经营者。提示消费的人在购物后应妥善保留好购物小票,为日后维权做为证据。

  消费者协会现场接待消费者杜女士投诉,其反映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一台某品牌新车,车总价款318,800元,双方签订《商品车预定车合同》,定金2万元,赠送贴膜、脚踏垫、装甲等优惠项目,合同第四条明确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其中验车手续为验收完毕时间以双方签字的《商品车检查确认单》为准。

  当杜女士去店里看订购的新车时,商家称已经送去装修店了,去装修店看到车辆正在进行底盘加护装甲工序。杜女士认为还没验车,商家就给底盘安装了装甲,并且喷涂了防护材料,此车是否有问题不清楚。双方发生纠纷后,杜女士要求退货或索赔2万元,商家不接受。并且用短信告知杜女士,不交全部车款提车就是违约,车辆我们就卖了,后果自负。商家留言很强势。

  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即刻与商家取得了联系,根据消费者已经提供的合同等有关证据,向另一方了解核实具体反映的问题,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基本属实。当即请商家法定代表人携带合同和经营资质到消费者协会,再进一步核实具体细节。经了解,商家解释车辆回来后告诉了杜女士,也告诉装饰店贴膜、安装地盘装甲的事,没想到装饰店这么快就干上了,保证车辆质量一点问题没有。还称前期车款是自己先垫付的,如果车辆真有问题,我还敢要吗?工作人员向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内容和《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并认为消费者在没有验车情况下怀疑车辆有问题,这是合理怀疑。作为商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验车,属于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属于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在征得双方同意情况下,当日主持双方见面,倾听各方意见,在双方经过调解后冷静下,首先都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诚意下,经多次分别单独沟通做工作后,最终达成如下协议:赠送优惠消费者放弃,商家赔偿1万,从总价款扣除,签订车辆质量保证合同,商家负责两家保险合同合并到一家保险公司,待车辆完全办理牌照后付清全部车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因商家违约请求退货,商家明确不能退货的,实质是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同意。我国采用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并存的立法模式。此案中的法理在于,合同解除显然是以承认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为前提的,既如此,由解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显然是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为前提)。如当事人约定的有违约金,则适用违约金责任。比如,《民法典买卖合同解释》第20条强调,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还有当事人约定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当既有定金有约定违约金时,消费者此时有两个请求权,但不能同时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即选择违约金的,则不能选择定金罚则,反之亦然。

  消费者刘女士在某大市场某生鲜超市购买某牌鲜牛奶,饮用时发现该鲜牛奶未过保质期,但里面已经变质,便找到商家进行协商,商家不承认自己的问题,协商不一致,消费者便找消协请求协助解决。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此投诉件后,考虑到牛奶保质期短且当天是周五,如果拖过周末,情况很难说清,工作人员决定优先办理此投诉。经查验牛奶确实未过保质期,但里面已经变质。工作人员同消费者一起来到某市场内某生鲜超市,经实地查看结合投诉人描述,现场乳制品都放在冷藏柜里,当时牛奶也是在冷藏柜存放,并且是最后一包,现场没有同款产品作对比。最终认定商家在销售过程中贮藏条件合格,产品未过保质期,怀疑是运输过程中导致变质。经商家联系经销商,消协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当即,经销商补偿消费者200元,消费者表示同意。消费者对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出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营者不能销售过期食品。依据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赔。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之规定,经营者应先行赔偿消费者,再向经销商追赔。此件中,消费者投诉当日获得经销商补偿200元,是对经销商的谅解。此投诉得到圆满解决,是工作人员处理及时,消费者证据确凿,商家及经销商积极配合的结果。

  消费者张某与妻子某小区参加某品牌净水器讲课宣传,领取10斤大米和床垫等产品赠品,在推销人员的劝说下购买了价格为3980元的某品牌净水器(保5年的芯),标记(特价商品只换不退)。消费者将该净水器拿家却无法安装,又得知这个厂家已经停产转型,送亲戚也不要,与售后服务电话联系却无人接听。消费者无奈,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消费者协会受理后,工作人员询问了张某与妻子购买某品牌净水器的有关情况,取得了付款凭证等证据和依据。立即与售后沟通,将消费者的情况向其反映,售后同意换货。经工作人员沟通双方同意更换冰箱,而后消费者又反悔,要求退货退款2000元。最后,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劝导下,经几轮协商,商家到张某家取走净水器,返给张某2000元钱。投诉人亲自到消费者协会道谢。

  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宣传行为: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八)夸大或者隐瞒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商家运用听课、体验诱导、赠送商品、特价商品只换不退等方式促销净水器行为,涉嫌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行为。消协工作人员在调解工作时对此给予严厉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张某和妻子因购买某品牌净水器买到家无法安装,商家理应给予退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之规定。本案中商家在付款凭证上标注的:“特价商品只换不退”不符合上述规定。

  消协工作人员根据投诉方的诉求,及双方的约定,除去赠送礼品的价格,要求被投诉方给予退款2000元,双方达成协议。让我们消费者避免了经济损失,保障了自己的权益。

  当前一些净水器推销商把目光盯向了农村和城郊,有的推销人员租居旧小区住房,然后白天就走街串巷、下村进屯,利用虚假名片,向一些中老年人推销一些净水器,说你们这里水质差,自来水不能直接饮用,其实我们饮用的自来水也是达标之后才进入家庭使用的。有些老人因为不明白怎么个情况,在推销人员的大力怂恿下就接受了安装,等子女得知后,就反对安装。因为查不到销售人员的联系电话,也找不到实体店铺,所以发生的一些消费纠纷也难以维权解决。

  2. 不要参加听课听信宣传诱导,盲目冲动交纳定金,不要轻信上门推销和听课购买净水器

  3.购买净水器最好到证照齐全的实体商店,要货比三家,看明问清价格,看好商标和标签。选购技术成熟、售后服务良好的品牌产品。

  消协接到消费者许先生投诉,反映在某专卖店购买的羽绒服掉毛的消费纠纷。投诉人许先生在某专卖店花700多元购买了一件黑色羽绒服,准备春节穿。等正月初一穿过发现羽绒服有掉毛现象,造成春节期间心情不悦。许先生拿着羽绒服到专卖店去找服务员,店家说给他换一件,但是怕换一件还是这个问题,让店家保证,三个月之内不露毛,店家不敢保证,于是投诉消协维权,要求退货。

  消协工作人员联系上某专卖店的老板,针对许先生的诉求和消费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经查,许先生反映的黑色羽绒服掉毛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与被投诉人东港市某专卖店的老板进行了沟通调解,向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要求配合消协调查和调解工作。说消费者可以等价换店里任何款式的衣服,也可以等价换鞋类,说让店员马上联系许先生沟通,积极给予许先生退羽绒服、换等价裤子处理。经消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某专卖店将许先生的羽绒服收回,钱款换店里等价裤子。许先生非常感谢消协调解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此案中许先生购买的羽绒服发生掉毛现象,属于商品质量问题,过春节也影响心情,提出退货符合法律规定,店家应该给予退货。所以针对消费者的诉求,消协按照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与店家积极调解为消费者解决问题,作出给许先生退羽绒服、换等价裤子的处理意见,店家也主动与投诉人沟通,妥善处理了此纠纷。

  李女士反映八年前在某家儿童摄影充3000元,现在还剩1300元,因为疫情原因一直未去接受服务,而今年去其店消费600元,但是摄影效果消费者不满意,消费者想退剩余款,遭到商家拒绝,其让消费者把卡转出去或者让朋友使用。消费者来到消协,要求退还剩余款。

  受理后,消协2名工作人员,对凤城某家儿童摄影的投诉进行调查了解详细情况,给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其表示理解。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的沟通调解,某家儿童摄影的经营者同意对李女士进行退款700元,双方达成协议,李女士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之规定,本案经营者让消费者把卡转出去或者让朋友去使用,消费者有权拒绝这种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不能无故让消费者转卡给予他人进行继续交易。及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未达到预期效果,消费者不想再接受其服务,经营者理应退还剩余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