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退货遭拒厦门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时间: 2025-05-11 23:02:12 | 作者: 优发国际线上娱官网
从“黑医美”坑人到旅行社虚假宣传 ,从网购退货遭拒到办预付卡落入陷阱……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厦门市消保委联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旅局、交通、法院等相关部门
2024年2月,思明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中发现,孔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从事医美经营业务,采用针剂注射方式向消费者陈某某体内注射胶原蛋白,致其过敏性休克死亡。经进一步调查,辖区内多家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存在无从业资质的问题,且一些违法主体为逃避监管,利用互联网平台、社交媒体等渠道宣传和销售产品,存在严重的医疗安全风险隐患,严重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针对新业态医疗美容市场暴露的问题,思明区检察院在市检察院指导下建立大数据监督模型,精准定位医美领域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行医、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与相关行政主任部门磋商并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检查,督促近百家企业规范医美经营行为。2024年11月,本案入选福建省检察院“检护民生”专刊案例,获全省推广;2025年1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优秀事例。
2024年3月,聂先生发现其驾驶的车辆存在加速不顺畅、车辆颤抖等问题,遂到某汽车修理厂进行检修。该修理厂承诺可以对其车辆故障做修复,更换了摩擦片、密封圈、波箱油并维修了变速箱电脑板,收取了聂先生共6000元的维修费用。聂先生取车后发现车辆故障并未得到彻底消除,遂拨打12345热线要求修理厂退还维修费用。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运输中心接到投诉后调查发现,该修车厂未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随即加派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调查处置。经调解,该修车厂退还了聂先生3000元的维修费用。对修车厂未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对经营者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因该修车厂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北京游客张先生投诉反映:其和妻子在环岛路游玩期间,遇不明“热心人”推荐介绍,被引导至某旅行社门店,共花费376元报名厦门一日游。签合同前,旅行社承诺无额外费用,安排单独车辆接送。但游玩开始后,司机不断向其推销游艇项目,张先生不堪其扰,便同意支付716元购买游艇票。但司机收款后又将张先生夫妻“转手”给其他人员,导致夫妻二人最后未能成功登船。
2024年3月23日,张某某在某食杂店以490元购买一瓶标注品牌为“剑南春”的白酒。得知该瓶酒系假酒后,他又于2024年3月26日前往该食杂店,以每瓶498元购买两瓶同款白酒。随后,张某某向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其3月23日购买的酒经初步鉴定为假酒。
经查,张某某购买的3瓶“剑南春”酒确系假冒产品,且该食杂店没办法提供供应商资质及进货凭证,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款1486元。张某某向法院诉请该食杂店向其退一赔十共计16346元。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食杂店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故对张某某首次购买酒品的490元,应予以退还并十倍赔偿。但张某某的第二次购买行为,并非是为生活消费需求而购买商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因此其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不应得到支持,但其第二次购买酒品的996元应予以退还。最终,法院判决某食杂店向张某某退还货款1486元,并向张某某支付赔偿金4900元;同时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2月,湖里区一家舞蹈工作室经营者芮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布消息,宣称“特惠年卡2680元”“活动仅剩两天”。陈某看到后当即转账办理年卡。然而仅上课一个多月,陈某发现工作室停课、芮某失联,微信和电线月,陈某申请退款未果,将这家舞蹈工作室及芮某诉至湖里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2023年7月,该工作室经营者已由芮某变更为林某。经查,陈某的转账发生在芮某经营期间,且工作室作为个体工商户,其债务责任与经营者直接关联。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扣除已上课费用后,由芮某退还陈某2400元,现任经营者林某及工作室不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