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事例:一小店未退换已售食物被“挂网”凌辱法院判令顾客赔礼抱歉
时间: 2025-05-27 16:00:44 | 作者: 优发国际线上娱官网
最高法典型事例:一小店未退换已售食物被“挂网”凌辱,法院判令顾客赔礼抱歉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2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第三批“民法典公布五周年典型事例”,主题为“严厉公正司法,服务和保证经济社会高水平开展”。其间一同事例“某瓦罐煨汤店诉戴某声誉权纠纷案”指出,运营主体的品格权也受法律维护,危害其声誉应当担责。
案情显现,顾客戴某的老公在某瓦罐煨汤店购买了桂圆排骨汤、饺子各一份。随后,戴某以家人不适应该饮食为由,手提其老公购买的汤来店里要求退换。两边洽谈未果,戴某当行将手中的汤甩在地上,勃然离店。
后戴某心有不甘,为制作影响,在交际途径上将该瓦罐煨汤店的招牌摄影并发布视频,并配发凌辱性文字。视频发布后,当即引起围观,在围观者发文发问“怎样”时,戴某以“人品太差了”予以回复。
瓦罐煨汤店运营者得知此过后,要求戴某中止危害,戴某当晚将该视频予以删去。因瓦罐煨汤店声誉权遭到危害,虽经两边洽谈交流,但未达到一致意见,某瓦罐煨汤店遂诉至法院,要求戴某消除影响、赔礼抱歉、恢复声誉并补偿相关丢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本案中某瓦罐煨汤店作为一家合法运营餐饮的商家,在向戴某出售的食物不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前提下,有权不予退换已售食物,对整个事情无过错。戴某出于一时激愤,在某途径上针对瓦罐煨汤店的运营理念和服务情绪发布危害其声誉的文字内容,并引起不特定大众围观,构成对该店声誉权的危害。
法院判定戴某在某途径上发布一则不少于三十字的抱歉内容视频,且留存时刻不少于三日,作为对瓦罐煨汤店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的方法,一起判令戴某向某瓦罐煨汤店补偿丢失。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着重,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声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运营者的声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隐私信息等品格权益受法律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互联网等传达途径,以凌辱、诋毁等方法歹意危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运营者的品格权益。
“营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既要相等维护运营主体的财产权利,更要注重维护其品格权益。”最高法在发布该典型事例时指出,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使用某途径对某瓦罐煨汤店施行凌辱、诋毁行为的戴某承当侵权职责,亮明晰依法维护运营主体品格权益,支撑运营主体安心运营、专注创业的司法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