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事例261号:张某山等人不合法采矿刑事顺便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 2025-05-31 03:52:11 | 作者: 优发国际线上娱官网
刑事/刑事顺便民事公益诉讼/不合法采矿罪/跨行政区划/指定统辖/受损地修正
1.关于跨行政区划的损坏环境资源维护违法案子,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景象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具有环境资源审判功能的下级人民法院统辖。
2.在受损地安排施行生态环境修正更为适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履行到位的修正费用跨行政区划移送受损地相关部分用于生态环境修正。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山、章某晨、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武、王某宏等人供给“三无”采砂船,与事前联络的购砂船主被告人章某伟、凌某华、鲍某文等人,在未获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安徽省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维护区河段上下断面,经过采运一体的方法,一起不合法采运江砂46765.04吨,价值人民币2893129元(币种下同)。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买1700吨,并予以出售。经判定,张某山等人不合法采砂行为形成了长江生态环境危害,且该行为与案发地生态环境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长江生态环境危害评价数额为5157476.86元,其间河槽结构危害4910329.2元、鱼类资源危害96146.02元、底栖生物危害14884.62元、生物多样性服务价值危害101557.02元、后续监测费用34560元。
另查明,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长江安徽省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维护区河段上下断面均为江砂的禁采区。2020年1月至案发,长江安徽段未发放过采砂许可证。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山等人犯不合法采矿罪、被告人马某玉犯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起以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为由,提起顺便民事公益诉讼,恳求判令张某山等人对生态环境危害承当连带补偿相应的职责,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因本案作案时间长,违法地跨安徽、江苏等省级行政区划,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该院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省内流域生态环境维护需求,确认的环境资源审判跨区域统辖底层法院之一。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苏0981刑初46号刑事顺便民事判定,确定被告人张某山等人犯不合法采矿罪,别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追缴违法来得到的;被告人马某玉犯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来得到的;顺便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山等人在各自参加采砂数量范围内连带补偿生态环境危害5157476.86元,在国家级媒体上揭露赔礼道歉等。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判定收效后,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将履行到位的生态环境修正费用移送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当地政府施行铜陵长江生态环境整改管理和江豚维护项目。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开展的重要支撑。长江河道砂石归于国家矿藏资源,不合法收集江砂将损坏长江生态环境,影响长江河势安稳、防洪和通航安全。被告人张某山等人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在未获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安闲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不合法采砂,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景象,其行为构成不合法采矿罪。被告人马某玉明知购买的江砂系别人违法所得而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案涉采砂地址坐落安徽省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维护区河段上下断面之间,该区域是中华鲟、江豚等宝贵濒危水生野生生物的栖息地。张某山等人的不合法采砂行为直接引发案发长江水域生态体系的危害,损坏了水生动物资源繁殖生存环境,经判定,形成长江生态环境危害5157476.8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维护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则,张某山等人应在各自参加不合法采砂数量范围内承当连带补偿长江生态环境危害的民事职责。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关于案子的统辖问题;二是关于生态环境修正费用的运用问题。
关于案子的统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法释〔202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有关案子,由违法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统辖。”本案中,施行不合法采砂行为的被告人人数很多、作案时间长,采砂地址和卖砂地址跨安徽、江苏等多个行政区划。案涉不合法采砂行为具有赢利巨大、团伙作案、表里勾连等特色,存在当地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头绪,故本案指定安徽省以外的人民法院统辖更为适合。结合侦办、公诉、审判活动的同级性、便利性、专业性等要素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具有环境资源审判功能的东台市人民法院统辖本案。
关于生态环境修正费用的运用问题。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维护应当坚持体系管理、原地修正优先的准则。生态环境修正费用是修正施行的根底保证,大都情况下,因为生态环境危害行为产生在审理法院统辖区域内,生态环境修正费用与修正施行可以适配。可是,在跨域尤其是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景象下,生态修正费用难以用于受损地生态环境修正施行。本案虽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但受损地坐落长江安徽省铜陵段,张某山等人的不合法采砂行为形成了当地长江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坏,如不能得到及时有用修正,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继续存在乃至加重。本案判定收效后,人民法院将履行到位的生态环境修正费用及时移送安徽省铜陵市有关部分,用于受损地长江安徽省铜陵段的生态环境修正作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法释〔2021〕1号)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