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含青:从帮信罪看司法公开的“量”与“质”——裁判文书网与案例库的功能分野
时间: 2025-06-02 11:14:21 | 作者: 优发国际线上娱官网
担任主讲,对该案例库的亮点及使用进行探讨。与谈人包括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是杨含青律师以《从帮信罪看司法公开的“量”与“质”——裁判文书网与案例库的功能分野》为主题的发言实录,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大家好,我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含青。刚才陈容律师分享的内容提到起诉量最多与案例库数量最多的十大罪名中有六个是重合的,真是无巧不成书,因为我今天分享的帮信罪就正好是剩下四个未重合的罪名之一。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从帮信罪看司法公开的“量”与“质”:裁判文书网与案例库的功能分野》,具体来说以实践中高发的帮信罪为视角,结合自己在办案过程中运用裁判文书网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实际体会,谈一谈对二者功能定位的认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增长最快、社会影响最广的新型网络犯罪之一。
帮信罪自2015年被《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确立之后,在2015至2019年之间案件数量呈逐步缓慢上涨的趋势,2020年起呈现快速激增走势,依据2022年8月1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正式对外发布《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1],2020年帮信罪案件数量同比激增34倍,2021年更是呈现飞速增加的井喷状态,同比再增超17倍,2021年因帮信罪被起诉的人数约12.93万人,2022年至2023年帮信罪案件量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增长,并在2023年达到高峰。[2]依据202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3]数据,2023年审查起诉案件中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帮信罪、掩隐罪、诈骗罪合计占53.7%。起诉帮信罪146579人,同比上升13%。也就是说,帮信罪案件起诉数量自此跃升为各类刑事案件第三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2023年至今帮信罪案件量仍高位运行,但上涨幅度逐步放缓,根据今年3月最高检最新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4]数据,2024年从具体罪名看,起诉人数较多的有: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五罪合占51.5%。帮信罪案件起诉数量已下降至各类刑事案件第五位。
帮信罪为何会呈现出这样井喷式发展与高位运行的发展形态趋势,是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因为我国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极度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其次,为有效打击帮信犯罪,2019年10月起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先后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罪解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及相应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降低了帮信罪入罪门槛和司法认定难度;最后,因为2020年10月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对两卡犯罪打击力度空前,导致帮信罪案件量显著增长。
正因为随着帮信罪案件量爆发式增长,司法实践逐渐出现裁判尺度不同一、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例如法律适用争议主要集中体现在: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认定。比如有的案例将“明知”认定为“概括明知”,有的案例认定为“明知可能”。2.“情节严重”的认定。比如实践中不同案例存在以《帮信罪解释》第12条不同款、不同项作为“情节严重”认定依据。3.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5]这都是我们在实际办理帮信案件实务中面临的突出法律适用难题,作为辩护律师的一般解决路径是,依托生效案例进行系统性检索梳理,从中提炼契合司法实践的统一裁判尺度来指导实际办案。
通过比较裁判文书网案例体例格式与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体例格式[6],可以发现:
裁判文书网案例通常包括:标题、审判法院、案号、公诉机关、当事人基础信息、辩护人基础信息、审理经过、公诉机关指控内容、辩护意见内容、本院查明内容(包括证据内容摘录、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等)、本院认为、裁判结果、审判人员、裁判时间。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通常包括:入库编号、标题、副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裁判要旨、关联索引(相关法条、审级、审判法院、案号、裁判时间等裁判信息)
裁判文书网的案例体例要素明显比案例库案例的体例要素更多且更全面,裁判文书网案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7],除了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类型外,无特殊筛选地公开各级法院生效文书,完整记录司法实践的多样性,保留原始裁判的完整细节。
而案例库案例中核心要素是裁判要旨,案例库中新增的副标题、关键词、关联索引本质上是为便于检索裁判要旨而服务的。
通过对比这几张在不同案例库中检索的帮信罪案件截图,我们大家可以看到,人民法院案例库公示的判决内容删减了很多重要信息,比如辩护人信息及辩护意见、公诉意见、证据内容摘录等,案例库的案例只公开了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却删减了法院认定事实的过程及其依据;只简要归纳了法院的裁判理由,却删减了公诉意见、辩护意见,没办法识别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只简略叙述了裁判结果,却删减了证据内容摘录和证据整体审查判断过程;有多个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的,只选取其中一个争议焦点有关事实进行重点论述,删减其他争议焦点有关事实和裁判情况等等。而这些删掉的内容,对辩护律师掌握司法尺度来说、对学者做实证研究来说、对防止司法擅断和法官偏见来说、对公众监督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容。比如在办理帮信案件中,辩护律师会愿意去关注提出什么样的辩护意见更有可能被采纳,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给缓刑;在办理控告案件中,辩护律师会愿意去关注怎样构建证据体系更容易串成完整证据链以提高控告成功率。
因此,从体例格式上能够准确的看出,裁判文书网以司法公开为导向,解决“有没有”的问题,确保司法过程可追溯;案例库以规则价值为导向,解决“好不好”的问题,确保裁判规则可预期。
从宏观数量来看,截止到笔者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4月10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量远超1.53亿篇,而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数量为4822篇。以帮信罪进行检索,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帮信罪相关文书66582篇,而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相关案例数量仅有16篇,而且这16篇全都是参考案例,没有指导性案例。二者检索难易程度可见一斑。
从规则形态来看,裁判文书网的裁判规则隐含于原始文书中,辩护律师在使用时需自行学习自行归纳其中的裁判规则;而人民法院案例库优先收录法律适用存在争议、需统一裁判尺度或体现对新型法律问题进行解决的案例,它会主动提炼相关裁判规则,在裁判要旨中予以体现,为使用者提供可直接参照的规则指引。
从筛选机制来看,由于裁判文书网案例体量庞大、信息繁杂、良莠不齐,辩护律师在检索过程中需要凭借办案经验就某一个问题提炼出多个关键词,再根据关键词筛选出可能和要查询的信息类似的案例,为了确定筛选出的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与办理的案件具有相似性,还需进一步过滤无效信息,逐一看过之后才能精准定位到类案。即便定位到类案,有的案例缺乏说理、缺乏提炼要旨;有的案例裁判层级较低、权威性不足;有的案例裁判规则相互矛盾、缺乏统一标准,有很大的可能性检索到最后也不是我们大家可以参考的有价值的案例,导致人工筛选裁判规则效率极低、成本极高。而人民法院案例库聚焦“具有规则指引价值”的案件,针对同一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收录的参考案例一般不超过两件,避免发生案例间裁判规则互相冲突的现象,保证裁判规则的权威性和指导性。辩护律师能够最终靠检索副标题、关键词、关联索引等结构化标签直接定位类案规则,极大地提高检索效率。
从效力定位来看,人民法院案例库仅收录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两类案件,正如孙老师《论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的二元效力体系》一文中所提到的,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是应当参照,参考案例的效力定位是应当参考[8],在效力机制上均高于其他一般性案例。对辩护律师来说,这些效力定位高的案件其实为办案提供了更高的指引规则。
比如我们再回到刚才在前一部分提过的帮信罪法律适用争议这样的一个问题,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认定这个争议点为例,可以在案例库中精准检索到《杨某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认定》《杨某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庞某彪、关某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相关信息网络犯罪共犯的界分》等案例,均可以为解决争议问题提供指引参考。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人民法院案例库针对同一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收录的参考案例一般不超过两件,但目前针对这个争议点检索到的入库案例显然已超越两件了。
如果在办案过程中确实产生争议的,辩护人具体可以如何运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呢?我觉得辩护人可以依据《案例库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9],将能支撑自己辩护意见的入库案例及时书面提交给法院,那么不管法官他听不听也好、看不看也好,辩护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去做这样的动作。按照《案例库规程》规定法官对此要承担对应的说理义务。这是一个相对理想化的架构。
结合我们刚才的讨论过程,其实也提到一点,典型案例它之所以典型,另一方面也代表它的量其实非常少,有可能出现看了一遍入库案例裁判要旨还是较难准确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处理的情况,可能还是得回到裁判文书网的案例中去检验去验证。就像孙老师刚才提到的,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多发一点又怎么样呢。正是如此,参考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可以不局限于“一般不超过两件”这项规定,在阐述清楚法律适用争议问题或者疑难复杂新型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多公开一些信息。比如孙老师也提到可不可以将判决书原文附在关联索引部分,这一点我也非常赞成,因为我在案例库检索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以入库案例所附案号在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却没有检索到判决书原文的情况,仅凭入库案例展示的案件信息确实相对有限。此外,对于经过实践检验的这些系列参考案例的裁判规则,可以将其上升为指导性案例,同时做好入库案例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案例及时入库、出库、替换,从而灵活更新案例库使用。
总而言之,裁判文书网和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两网一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公开的 “一体两面”,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以差异化功能协同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随之,二者功能分野逐渐明确,裁判文书网定位为“司法公开基础数据库”,重在广度和全面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让法院裁判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人民法院案例库则定位为“司法规则提炼平台”,重在深度和权威性,聚焦典型案例的规则萃取,为法官办案提供权威、精准的参考和指引,同时为社会各界更好地学法用法提供服务。[10]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裁判文书网的“全量公开”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案例库的“规则生成”让“正义以可预期的方式落地”。那么未来是否能通过引入AI大模型赋能,减少法官强制检索工作量,提高法官进行强制检索的积极性;有没有可能允许律师面临未收录案件且该案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时能申请提级管辖[11];是否能畅通律师申请案例入库或出库的专门反馈渠道等等,都是完善案例库过程中值得去思考和讨论的问题,从而促使继续完善我国司法公开体系,形成我国特色的司法公开新范式,增强我国司法公信力。
[1] 参见《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
[2] 参见吴红淇:《帮信罪明知认定规则的规范检视与泛化矫正》,载《法学论坛》2025年第2期。
[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课题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结构形态与司法处理》,载《数字法治》2025年第1期。
[6] 注:因指导性案例无论在裁判文书网或是案例库中格式均一致,因此在此不纳入讨论范畴。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细则》第三条 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指导性案例体例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另行规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五条 参考案例统一编号,体例格式一般来说包括标题、副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8] 参见孙海波,肖毅:《论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的二元效力体系——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为背景》,载《东岳论丛》2025年第4期。
[9]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10] 参见王丽丽:《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第003版。
[11]《案例库规程》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而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就有关规定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或者报请提级管辖;由本院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